城市规划概览
城市规划是德国各市镇引导城市建设发展的最重要规划工具。城市规划通过一个两阶段程序实施,该程序在《建筑法典》(BauGB)中作了全面规定。
第一步是制定覆盖整个市镇辖区的土地利用规划(即初步城市土地利用规划)。该规划全面展示了市镇的总体空间规划与发展目标,并通过修订程序持续保持其时效性。 从中可以大致看出土地利用的类型,这些类型源于预期的城市建设发展。
在此基础上,将制定详细规划(具有约束力的城市规划),这些规划详细规定了各市镇区域内土地的建筑及其他用途,并具有普遍约束力。
土地利用规划(建设规划草案)
耶拿市2026年4月版《土地利用规划》(FNP)自2026年10月29日起生效。有关耶拿市土地利用规划的更多详细信息,请点击此处。
分区规划(具有约束力的城市规划)
分区规划以法律条例的形式颁布,用于规范该规划适用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可能用途。例如,它会规定某块地是否允许建设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。
分区规划还可能规定某地块完全禁止建设,因为该地块被规划为绿地、游乐场、道路或类似用途。《建筑法典》(BauGB)第9条规定了分区规划可能包含的内容。
分区规划(B-Plan)中的规定通常基于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方针制定,并具体落实了市政当局的城市规划工作。因此,分区规划包含了关于城市规划秩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。
建设规划的种类
简易分区规划
若既不符合“合格”建设规划的要求,也不符合“项目相关”建设规划的要求,则视为存在简易建设规划。此类规划原则上并不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规划合法性作出最终规定。 对于未作具体规定的具体情况或建设项目,应依据《 建筑法 》第34条(若位于内部区域)或第35条(若位于外部区域)进行评估。 因此,对于未作规定的方面,将参照周边区域的开发情况进行处理。
合格的详细规划
当分区规划至少规定了
- 建筑用途的类型和程度、
- 可开发地块面积以及
- 当地交通用地
。如果某块建筑用地位于合格分区规划的适用范围内,只要该建设项目不违反分区规划的规定且基础设施建设有保障,则根据规划法,该项目即被视为合法。
项目相关分区规划
项目相关分区规划可由市政当局根据(私营)项目开发商与市政当局协商一致的项目及基础设施开发计划制定。 前提是项目实施方有意愿且有能力实施该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措施,并在实施协议中承诺执行相关措施。
制定项目相关分区规划的申请表可在“下载”栏目中获取。
常规程序下制定城市规划的流程
启动程序
制定城市规划的倡议可由行政部门、政界、投资者或市民发起。任何人无权要求制定城市规划,此项权利亦不能通过合同确立(《建筑法》第1条第3款)。
市议会或主管专门委员会(在耶拿市为城市发展与环境委员会)首先根据《建筑法》第2条第1款,通过启动决议(亦称制定决议)确定制定分区规划/项目相关分区规划的必要性。
初步草案的编制
在通过启动决议后,由主管职能部门——通常与规划事务所合作——制定规划方案或分区规划初稿。 这些方案制定完成后,行政部门通常会尽早向公众(《建筑法》第3条第1款)和公共利益相关方(《建筑法》第4条第1款)进行告知。
通过早期告知,旨在公布规划的目标和宗旨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,以便将相关疑虑、改进建议和意见纳入草案中。 在此背景下,通常会举办信息说明会,公众可与行政部门及政界代表就规划进展进行公开讨论。相关主管部门、协会及其他专业机构将独立参与其中。
草案的制定
在综合考虑公众和主管部门早期参与的反馈结果后,行政部门将制定一份规划草案,该草案将进一步细化规划内容,并包含更具体的规定。
城市发展委员会(进行预审)和市议会须批准该分区规划草案,并决定将其公开征求意见,期限为一个月,但至少为30天;如有重要理由,期限可延长 (《建筑法》第3条第2款)进行公示。公示地点和期限须至少提前一周按当地惯例予以公告。
在公示期间,所有公民均有权就规划再次提出意见,即使他们未直接受该规划影响。 与此同时,将通知相关主管部门、组织以及所谓的公共利益代表关于草案公示的情况,并请其就受影响的事项发表意见。
关于《分区规划》的权衡与条例决议
行政部门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整理,并提交市议会作出决定。 市议会必须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进行公平的权衡(《建筑法》第1条第7款),并决定是否采纳或驳回这些意见(《建筑法》第3条第2款)。 必须将决定结果通知意见提交人。
若采纳意见导致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更,则须制定新草案并重新进行公示(《建筑法》第4a条第3款)。
如果意见对规划不具实质性影响,且不会导致规划的重大变更,则继续推进程序,并通过法规决议(《建筑法》第10条)完成城市规划。
法律效力
随着法规决议的公布,该分区规划即生效(《建筑法》第10条第3款)。
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区规划可由任何人随时在主管职能部门查阅,并附有相关说明。
投资机会
在制定详细规划的程序中,通常设有两个阶段,以便征集建议、意见和反馈:
1. 早期公众参与(《建筑法》第3条第1款)
在公众参与的第一阶段,将尽早向市民通报规划意向。信息内容包括规划的一般目标和宗旨、可用于规划区域重新设计或开发的可能规划方案,以及规划的预期影响。
为此,通常会将规划方案公开展示。在公开展示期间,任何人都有机会就规划方案发表意见。主管职能部门将综合考虑此次早期公众参与的结果,制定后续规划程序的草案。 早期通知的方式至少应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。
2. 公开展示(《建筑法》第3条第2款)
在公众参与的第二阶段,将把已协调一致且纳入了早期公众参与结果的规划草案(包括规划说明)进行为期一个月(或更长时间)的公示。 公示地点及期限应至少提前一周以当地惯常方式在官方公报上公布。 相关信息也可同时在互联网上查阅。在公示期间,任何人都可以就规划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。可通过信函、电子邮件或现场口头陈述(并记录在案)的方式提出。
行政部门将对收到的建议进行评估,制定权衡意见,并提交市议会作出决定。 市议会将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,并决定是否采纳或驳回相关意见。市议会的决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意见提交者。
您可在此查阅当前正在进行的公众意见征询。